國立臺南大學 最新消息公佈欄(NUT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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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Subject) |
碩士班章程第11條及26條條文修正 |
公告單位(Department) |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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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類別(Category) |
行政業務 (校內) |
公告時間(Time Posted) |
2024/12/16 11:37 |
有效日期(Good Until...) |
2025/01/31 23:59 |
相關連結(Li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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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ttachments) |
95710_碩士班章程1131212.pdf; |
內容(Detail) |
碩士班章程第11條條文修正案,業經教育部113年12月10日臺教高(二)字第1130124641號函備查,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第 十一 條 學生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因素,無法及時復學,經申請後得延長一學年。因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三年。學生完成學位考試,而仍未修畢學分學程、教育學程及加註專長應修學分而修業期限屆滿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在職進修研究生如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前述所稱「在職進修研究生」,係指以在職生身份報考經錄取入學之研究生。 第二十六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碩士班研究生,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分別授予碩士學位。研究生畢業離校,依本校「國立臺南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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