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臺南大學 最新消息公佈欄(NUT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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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Subject) |
【報名至10/19】國立臺南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校聘學士級專任助理甄選公告 |
| 公告單位(Department) |
學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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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類別(Category) |
徵人啟事 (校內) |
| 公告時間(Time Posted) |
2026/10/08 08:12 |
| 有效日期(Good Until...) |
2026/10/19 23:59 |
| 相關連結(Li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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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Attachments) |
101318_原資中心學士級專任助理甄選簡章.pdf; 101318_履歷表格式.docx; 101318_履歷表格式.odt; |
| 內容(Detail) |
國立臺南大學「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校聘學士級專任助理甄選簡章 一、 甄選名額:校聘學士級專任助理1名。 二、應徵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士以上學位。 (二)須具備公務文書撰寫及電腦文書處理應用軟體操作(如Word、Excel、PowerPoint等)基本資訊素養能力。 (三)須具備專案計畫規劃與執行管理能力。 (四)對活動規劃及辦理具創新創造能力。 (五)品德優良、無不良嗜好、主動積極、思路清晰,具良好溝通協調能力與團隊精神。 (六)對原住民族學生學習、生活輔導、文化活動辦理相關工作有高度熱忱,具原住民族相關工作經驗或原住民身分者尤佳。 三、工作內容 (一)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行政業務窗口。 (二)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附錄2」、「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之計畫編撰、申請及執行等相關業務。 (三)執行校內全民原教工作,辦理相關課程、活動。 (四)文化推廣(部落參訪、校際活動文化交流等)活動辦理。 (五)辦理原住民族諮詢委員會、學生座談會及講座等。 (六)原住民族學生課業關懷與提供生活輔導資源。 (七)原住民族學生職涯輔導活動辦理。 (八)中心網頁及資料庫管理及更新維護。 (九)協援學務處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工作地點:國立臺南大學(臺南市中西區樹林街二段33號)。 五、待遇:依本校「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含勞健保與年終獎金,依年資調整薪資。 六、聘期:預計115年11月1日起聘,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後可正式聘用。計畫期程為1年期,115年度計畫為(115年1月1日~115年12月31日);116年度計畫為(116年1月1日~116年12月31日)。 七、應徵方式 (一)檢具個人履歷表:格式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填寫。報名時請繳交本表word檔及簽名後之pdf檔。 (二)資料繳交方式及截止日期:履歷表及所附資料之電子檔請於115年10月19日(星期一)前寄至本案承辦人楊富仲先生信箱(finn10377@mail.nutn.edu.tw)。郵件主旨註明「應徵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專任助理-姓名」(收到檔案將會回覆)。檔案請自行壓縮,勿超過10MB。寄件後請務必來電通知(06-2133111轉301)。 (三)甄選方式 1. 初審:就個人履歷表擇優以電話或e-mail通知參加面試。 2. 面試: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四)本案得列候補人員1~2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五)應徵人數未達3人者,得視需要延長公告期限。 八、本案承辦人員:楊富仲,電話:06-2133111轉301。 九、應徵注意事項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8條規定: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校約用人員 1.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2.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撤銷者。 3.受監護或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 5.參加非法幫派組織,結黨營私,聲譽狼藉者。 6.有賭博、酗酒、吸食或注射麻醉物品或其他不良習性,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7.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病、法定傳染病、其他重大疾病致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健 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確無法勝任工作者。 8.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9.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役或辭職者。 10.對於所擔任之工作體能、技術確不能勝任者。 11.無行為能力者。 12.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3.依其他法令規定者。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同意本校得依教育部「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蒐集、處理、利用、查詢,並同意法務部、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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