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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大學 |
| 與主題【請學校解釋為何學生會組織章程暫緩備查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來代表發言?學校分工不確實】相關的文章共有《4》篇 |
 
發表者: 教職員工 Email: 發表時間: 2024/7/2 下午 01:39:00
主題: Re: Re: Re: 請學校解釋為何學生會組織章程暫緩備查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來代表發言?學校分工不確實
內容: 據悉教育部已接獲本案陳情,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亦已受理中,敬請靜待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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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學生 Email: 發表時間: 2024/6/28 下午 03:54:00
主題: Re: Re: 請學校解釋為何學生會組織章程暫緩備查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來代表發言?學校分工不確實
內容: 學校您好
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按照學生會在公告上,學生會組織章程備查案原本就是要送學生事務會議,但學校仍未解釋為何沒有經過討論要刪案,就直接把學生會要送到學生事務會議的組織章程備查案給刪掉?
刪案人員究竟是依照甚麼原則呢?
是否為校長授意刪案?還是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決定要刪案?還是學務長決定要刪案?
身為南大的學生我們的眼睛也是雪亮的,現今民主社會、法治社會,資訊發達,確實可以查的到前面所提教育部所說「沒有違反現有法律、公序良俗」學校無須過多干涉。
現在看起來就是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對於章程有意見是嗎?如果沒有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為何可以阻擋?
學校不要違反教育部的規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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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教職員工 Email: 發表時間: 2024/6/28 下午 03:21:00
主題: Re: 請學校解釋為何學生會組織章程暫緩備查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來代表發言?學校分工不確實
內容: 感謝同學的意見表達,茲就本則留言內容說明如下:
一、 有關會議出席人員,自有針對議程內容表達意見之權利,與學校分工權責無涉;再者,「跨單位協調事項之督導與執行」,本係專門委員的工作職掌之一,以此而言,亦無不當。
二、 大學法明訂學校對學生會負有輔導之責,對學生會所提章程修訂內容,涉及與其他單位權責份際之釐清,學校須善盡提醒、建議與引導之責。
三、 會前已多次同學生會溝通,並說明所提議題內容,依其性質與影響層面,各有不同法規、會議之適用,應提送相對應會議進行討論,並非可將所有關心議題皆送學生事務會議處理。
四、 會議進行決議自有其規範,不論通過與否皆為會議多數成員意志之表達,自應予以遵守,方為民主社會應有之認知與作為。

再次感謝您的關心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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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者: 學生 Email: 發表時間: 2024/6/27 下午 04:44:00
主題: 請學校解釋為何學生會組織章程暫緩備查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長來代表發言?學校分工不確實
內容: 請學校解釋一下
學生會組織章程並沒有違反現有法律及公序良俗,為何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組長竟然可以代表學校表達立場!
據悉不論是秘書室還是生輔組都非學生會的輔導單位,且依照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於6/13公告在網路上之內容第12頁如下「學生會組織章程為學生會於校園運作之法源依據,為提升各校學生會於校園內運作之獨立自主性,青年署於 111 年修訂之「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第 3 點修正說明即敘明,學生會對於組織章程有訂定或修正之自主權在不違反現有法律、公序良俗等範圍,學校雖因大學法第 33 條之規定下有輔導之責,也無須過多干涉」。

國立臺南大學身為國立學校,卻不遵循教育部規定如此令人遺憾,據悉學生會有在學生事務會議提案,卻被學校在沒有通知要刪案之前就直接刪案,學校是否有要承認這件事情?
以及聽說在臨時動議時更利用表決的方式來迫使暫緩備查。
為何是由秘書室專門委員兼任生輔組組長來代表課指組輔導學生會的承辦人來回應?
學校的分工權責相當不明確喔
附上教育部的連結,可能秘書室不太常看網路,幫你們科普一下

https://sa.yda.gov.tw/upload/news/171824189391-%E5%8F%83%E8%A8%AA%E5%9C%98%E6%8F%90%E5%95%8F%E5%BD%99%E6%95%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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